
我院中青班学员王黎萍《关于规范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建议》在11月27日的“各界导报”头版刊发,并得到各级新闻网转发。
王黎萍学员在深入学习领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,经过认真思考,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“关于规范规范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”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。她在文章中指出要对该问题防止以下四种盲目解读方式:1、设区的市都将被赋予地方立法权;2、可以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而先行先试进行地方性立法;3、设区市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可以进行地方性立法;4、仓促进行地方性立法。
为使各地方能够更全面、准确地落实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”中关于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问题,王黎萍学员还提出了具有较有现实操作性四条建议:一是尽快修改相关法律。二是明确立法权限。三是规范立法权取得程序。明确取得地方立法权设区市的条件、程序,并由省级人大或政府依法进行书面授权。设区市地方立法权要稳步推进、逐渐展开,立法需求迫切的设区市可以先行试点。四是明确立法程序。
(教务处供稿)